{求助}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2:15:41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的第四舱内发生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的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损失为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水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得好我在追加50分.

1)不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是火灾这种风险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船方不应负责赔偿,应由货主自行承担,如货主投保了相应的险别,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它不是风险直接造成的,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双方的共同危险而人为的,有意识的做出行为导致的(一般是船长下令),不应该由受损货主自行承担,而应该由获救的各方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如果投保了相应的险别,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由风险直接造成,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人为做出的行为导致的;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一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由各方分摊。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在尚未确定承运人有无免责过失的情况下,前提是先分摊,只有在分摊以后,分摊方才有权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使分摊方在分摊前已经提出赔偿请求,只要承运人是否可免责的过失尚未确定,承运人仍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分摊方必须先予分摊。
1.宣布为共同海损是合理的。
2.船方做为承运人,因自身设备的原因导致火灾发生,应负责赔偿。
3.被水浸的货物也应属于共同海损,如果说这批货物被烧毁又被水浸则不能计算在共同海损范围之内,我认为也应由承运人即船方负责。